(2015)蜀调确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静、王继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静,王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48号申请人:朱静,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继梅,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朱静、王继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静、王继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静于2015年1月12日赔偿王继梅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整(已赔付);二、朱静于2015年1月12日前已赔偿王继梅全部医药费500元、电动车修理费950元。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