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重庆某某橡胶密封件厂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