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长军与被告李强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军,李强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金长军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军与被告李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