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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2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2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