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2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2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