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非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定波、赖日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定波,赖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662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杜定波,男,198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日秀,女,198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定波、赖日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定波、赖日秀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