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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德柱与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柱,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7号原告李德柱。被告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柱与被告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