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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鸿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剑,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大堡头镇两水村945号,系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银行存款18129614.72元(含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锦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