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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吕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刘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任长申人民陪审员  赵廷增人民陪审员  刘太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