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吕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刘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任长申人民陪审员 赵廷增人民陪审员 刘太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