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杰诉被告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颍东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九鼎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01323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对原告刘杰诉被告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颍东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九鼎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人民环境综合治理,现更正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