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其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其锋,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池州市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