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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1号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成群。委托代理人:程立军。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钱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