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培明与刘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明,刘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明,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召明,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关于张培明与刘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召明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培明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召明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帐户上的存款63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