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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彬与李永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李永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73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君,男,195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连生,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王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彬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3元,由李永君负担1248元(已交纳),由王彬负担10095(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671.5元,由王彬负担(已交纳)。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雪代理审判员  李洹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