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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040号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0901室。法定代表人:凌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东海,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明阳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潘瑞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2元,保全费1320,两项费用合计3102元,由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