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媛媛与王溢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媛媛,王溢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戴媛媛,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溢博,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媛媛与被告王溢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戴媛媛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溢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媛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溢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员张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