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0018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住永寿县上邑乡��被申请执行人千某某,男,住永寿县上邑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元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永峰代理审判员 马艺文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二0一五年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