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一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润芝与池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人民医院,张润之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一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48646308-X。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翠琴,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之,男,1995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张武,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润之父亲。上诉人池州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州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余 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