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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红彦与尤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红彦,男,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强,男,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彦诉被告尤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李红彦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