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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业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凡,系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厉森。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3.00元,减半收取5,3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