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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子呷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子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917号罪犯沈子呷,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曹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子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提出,罪犯沈子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沈子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子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受记功1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沈子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子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