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尤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翠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人民陪审员 吴秀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