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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尤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翠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人民陪审员  吴秀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