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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昌鹏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鹏,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39号原告刘昌鹏,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杨小红,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鹏与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昌鹏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