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昌鹏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鹏,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39号原告刘昌鹏,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杨小红,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鹏与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昌鹏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