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定松。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年9月24日制作的(2014)成铁中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06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