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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振土与张益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土,张益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013号原告:苏振土。被告:张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土与被告张益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益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益辉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0元,由原告苏振土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