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有国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有国,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官有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经营者:梁凤琼。申请执行人官有国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4)10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014年9月份至12月4日的工资共计1390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三利达绣花厂已自行支付了全部款项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20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立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