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忠聚众斗殴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昌中刑监字第3号马忠(别名马龙):你因犯聚众斗殴罪不服本院(2014)昌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以“1、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定犯罪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主犯,这是完全错误的,申诉人在本案中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指挥者,申诉人只是在现场(是被他人打电话叫到现场的),并没有参与策划、指挥、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这可以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证实申诉人没有参与实施殴打行为,不知如何认定申诉人是主犯。2、原判决量刑过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在本案中申诉人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主犯,申诉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更谈不上多次聚众斗殴,假如说申诉人构成犯罪,也是从犯。3、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蒲万国、马云、张晓龙的供述可以证实这次犯罪的起因和组织者是蒲万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光盘和监控录像也可以证实申诉人没有参与打架行为。申诉人要求: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1)、再审申请人马忠供述:2013年6月4日23时许,马云打电话让我到金鲁西地下室棋牌室找他,到棋牌室马云说于洋要收棋牌室的保护费,让我喊几个人和于洋打架,我就给马征、黄强、马金虎、张伟打电话叫他们来棋牌室。6月5日凌晨1时许,我们这边的人到齐了。凌晨2时许,马云带着我、马征、黄强、马金虎、张伟、邓杰,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埋伏在金鲁西东面的巷道里,我和马云拿着砍刀,剩下的人埋伏在金鲁西对面。过了一会儿于洋开着车来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于洋手里拿着甩棍,马云带着我首先冲上去打于洋,我准备打于洋时被他先打了一棍,我就跑了。我和马云的砍刀一直在马云车上放着,其他人拿的大头棒在我去之前已经堆放在棋牌室拐角处。(2)、证人邓杰证实:2013年6月一天0时许马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金鲁西下面的棋牌室,0时30分许到棋牌室,在套间有马龙、黄强、马征、马金虎、张伟、蒲万国,大厅有艾克来木·艾尔肯、以及另外三四个维族小伙,门口有马云、张晓龙、徐新文、小贾。马龙说要和于洋一帮人打架,我看到马龙、马云、马金虎、黄强拿着砍刀,马征、张伟、小贾、徐新文、张晓龙、艾克来木·艾尔肯和另外三四个维族小伙拿着木棒。张小龙说出去,我跟着马云、马龙、马征、小贾、张伟、马金虎、黄强埋伏在金鲁西东面的巷道里,我在巷道里捡来一个木板,马云让我把车开回去,我扔了木板就去开车。(3)、同案被告人蒲万国供述:2013年6月2日下午17时许,于洋带着五、六个小伙子来到我的棋牌室让我将棋牌室70%的收入交给他,6月3日我将棋牌室门关了一天,6月4日天快黑时我将棋牌室门打开,于洋带着几个人转了一圈走了。2013年6月5日凌晨1时许,徐新文、周伟、张晓龙、马云、马龙都在棋牌室,马云、马龙喊来十几个小伙子已经在棋牌室门前准备好了,张小龙问我有没有棍棒之类打架用的东西,我到棋牌室后门外面将几根木棒和一根软钢筋拿来放到棋牌室前门门口。一切准备好之后,我给于洋打电话约他到棋牌室来,于洋开车拉着四、五个小伙子来到金鲁西门前,下车后,他们看见张晓龙带着一帮人站在“鼎新宾馆”前面,就从后备箱里拿出棍棒,于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甩棍,这时马云、马龙带着七八个小伙子从金鲁西东面的巷道里冲出来,马云和马龙拿着砍刀与于洋他们打在一起。(4)、同案被告人马云供述:甘新(蒲万国)是我的朋友,2013年6月4日19时30分许,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棋牌室,去了后甘新给我讲于洋要在棋牌室占70%的干股,我给张晓龙打电话让他过来,之后我发现棋牌室门口围着十几个娃娃,感觉不对劲,我给马龙打电话让马龙过来,甘新跟我说这群娃娃要打他,我让马龙喊人,马龙喊来两个娃娃,之后于洋开着车来了,马龙手里拿着砍刀,艾克来木和张晓龙拿着十字镐把将王浩宇打翻在地,接着追打于洋又将于洋带来另外两个小伙子打倒,我从地上捡起一根十字镐把冲上去打于洋。(5)、同案被告人艾克来木·艾尔肯供述:2013年6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马云给我打电话,说于洋的人欺负蒲万国,让我赶快过去打架,我到了金鲁西门前看见马龙、黄强、马征、蒲万国、徐新文、马云、张晓龙都在。我拿了一根大头棒,马云车里有两把砍刀,马云和马龙各拿了一把。我和马云喊来的三四个小伙子追着宋江打,我用大头棒打了宋江两三棒。(6)、同案被告人黄强供述:2013年6月5日凌晨0时许,马龙打电话让我到棋牌室去,到了棋牌室马龙说于洋待一会带一帮人来闹事,让我和他们一起打,过了一会有人喊了一声出,我就跟着往外走,马云、马龙、马金虎拿着砍刀,棋牌室门口拐角处有一堆木棒,每人拿了一根,我和马云、马龙、马征、张伟、马金虎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在金鲁西东面巷道里埋伏,我在巷道找了一根木板拿在手里。凌晨2时许,于洋开车来了,于洋他们四五个人从车上下来受理拿着甩棍、棍棒、砍刀之类的工具,先是马龙拿着砍刀冲上去与于洋打在一起,我也冲上去用木板打于洋,于洋先用甩棍打到我右耳后面,我就朝东跑了。(7)、同案被告人马金虎供述:2013年6月4日晚上十一点许,马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棋牌室来,进到棋牌室我问马龙啥情况,马龙说有几个人在外面找事,他们冲进来我们就动手。马龙又给马征打电话让他到棋牌室来,过了一会马征、黄强都来了。床上放了三四把砍刀,我拿了一把,马云、马龙、黄强各拿了一把。马云到套间外喊了一声走,我们从套间出来,我看见有七八个人拿着大头棒和砍刀,马云带着我、张伟、黄强、马龙、马征、邓杰、小贾埋伏在棋牌室东面的巷道里,马云说等一会于洋带人来闹事,我们在这等着,马云让邓杰到车上等着,有情况用车方便,等了半小时于洋来了,张伟、黄强、马龙、马征、小贾冲在前面,我冲出来看到对方有人头上流血了。一个维族小伙、马云、小贾、徐新文、戴眼镜的男的将穿花衬衣的男的(于洋)打倒在车旁边,然后又打了几下,于洋不反抗了,我们在马云和小贾的带领下向南面的小巷走了。(8)、同案被告人马征供述:2013年6月4日晚23时许,马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棋牌室,6月5日凌晨1时许我到了棋牌室,棋牌室大厅站着几个维族小伙子和几个汉族小伙子,马云和一个汉族小伙子坐在床上聊天,床上放着三把砍刀、一把军刺,过了一会马云让我们每人从棋牌室拐角处拿一根棍棒,我跟着马云、马龙、黄强、贾立军、马金虎、邓杰、张伟埋伏在金鲁西东面的巷道里,过了五分钟马云接了个电话,然后说走、出,我们从巷道里冲出来,我看见于洋手里拿着甩棍,王浩宇从后备箱里拿出棍棒发给他们一起来的人,马龙冲上去和于洋打到一起,黄强拿的砍刀也冲上去和于洋打,我冲上去和王浩宇对打。(9)、同案被告人张伟供述:2013年6月4日晚11点,马龙打电话让我到棋牌室,一进地下室就有一堆棒,我、马征、马金虎、黄强都拿着工具,马龙拿着砍刀,我和马龙、马征、黄强、马金虎、邓杰在金鲁西东面的巷道里等着,过了一会他们来了,我冲出来外面已经开始打了,场面混乱,谁到我跟前我就打谁,我都不认识。据再审申请人马忠本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邓杰的证词、同案被告人蒲万国、马云、艾克来木·艾尔肯、黄强、马金虎、马征、张伟的供述足以确认申请人马忠在棋牌室与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会合、纠集同案其他被告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在金鲁西东面巷道里埋伏、并持砍刀参与斗殴,且在本院听证审查本案中再次对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属实予以确认,故本院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马忠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判处相应刑罚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马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原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