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2号罪犯刘小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小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