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世刚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刑监字第4号赵英武:你为赵世刚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2)莒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赵世刚不构成贪污罪、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你申诉称“将拆迁补偿款项定性为国家财产是错误的,赵世刚不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职责,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经审查,2009年,国家修建青临高速公路途经莒县夏庄镇,赵世刚所在的莒县夏庄镇北汀水村亦在其中。为配合青临高速公路建设,莒县成立青临高速莒县建设工程指挥部,夏庄镇成立夏庄青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2009年4月30日,夏庄镇人民政府以夏政发(2009)9号文件形式向各总支、村、镇直各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等工作。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布置青临高速公路的拆迁工作,镇指挥部多次召集高速公路沿途的村支部书记召开会议,强调各村书记要做好群众的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地上附属物的清点、统计及拆除和补偿款的发放等各项拆迁工作。赵世刚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负有协助夏庄镇政府及镇指挥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赵世刚利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工作的便利,自己或伙同他人虚构或利用他人的征地补偿事项,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并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行为表现,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1)2009年4月份,赵世刚以赵修泽、赵修喜、赵德平、赵世安等人的名义虚报坟冢57塚,骗取青临高速公路补偿款28500元,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赵世刚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2)2010年7月5日,赵世刚以北汀水村赵以修、宋宝密等4户名义支取架电补偿款2万元后,仅支付给赵以修、宋宝密等4户现金8000元,余款12000元占为已有,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赵世刚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3)2009年12月21日,镇指挥部李文高让赵世刚为其虚报补偿款,赵世刚以本村村民赵世安的名义将北汀水村不予补偿的320米混凝土路面上报补偿,骗取青临高速公路补偿款19200元,后赵世刚送给李文高13000元,送给陈日亮6000元,自己留用200元,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赵世刚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该犯罪事实中,虽然赵世刚获利较少,但其利用作为村书记协助镇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让徐立升为其虚报补偿款,其贪污的犯罪性质没有改变。(4)2009年11月7日,赵世刚以赵世强的名义虚报桃树、石砌井等地上附属物一宗,骗取青临高速公路补偿款28760元,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赵世刚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5)2006年7月,赵世刚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下账的手段,侵吞莒县夏庄镇党委政府拨付给北汀水村的新农村建设补助款3万元,该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赵世刚供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你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世刚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自己或伙同他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等手段侵吞高速公路补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下账的手段侵占村集体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