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荣水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荣水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94号罪犯章荣水,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荣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章荣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荣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荣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荣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荣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