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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宾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姜宾齐,男,汉族,教师。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宾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宾齐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费750元、案件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宾齐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268.34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425元。至此,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得到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军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