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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赵×4,赵×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赵×1,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被告赵×2,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赵×3,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被告赵×4,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被告赵×5,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赵×3、赵×4、赵×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