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玉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梅,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合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义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梅及其辩护人王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张玉梅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面庄外,以7300元的价格,将19.7克海洛因贩卖给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在张玉梅贩卖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张玉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梅贩卖毒品1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玉梅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张玉梅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玉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张玉梅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张玉梅到案后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张玉梅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面庄外,以7300元的价格,将19.7克海洛因贩卖给段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重庆市毒品检测中心检测,在张玉梅贩卖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被告人张玉梅的户籍信息;4、被告人张玉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7、扣押物品清单;8、涉案现金及卡照片、称量照片;9、布控草图;10、刑事毒品鉴定文书;1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中区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将毒品海洛因19.7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张玉梅到案后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玉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对涉案的海洛因19.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