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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31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龚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31原告黄某,女。被告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