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连其申请执行张文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其,张文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中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其,男,1958年8月10日生,彝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招,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张连其申请执行张文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本院(2013)楚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000元人民币。因张文招现在监狱服刑,张文招之父杨保林代其交纳赔偿款24100元后,申请执行人张连其自愿放弃剩余5900元的执行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楚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俊审判员 李光炜审判员 速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