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与张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南崔庄107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艳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洋,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安阳市华龙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