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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钟生喜与罗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喜,罗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号原告钟生喜。被告罗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生喜与被告罗恒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称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生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生喜撤回对被告罗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