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执字第0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培新为共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李某甲;李培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社执字第002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军,男,43岁。申请执行人王胜英,女,44岁,系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岁,系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之长女。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4岁,系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之长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4岁,系申请执行人李培军之次女。被执行人李培新,男,46岁。申请执行人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培新为共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民二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南民二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