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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晋军与王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军,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晋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静,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苏果超市收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晋军与王静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存款3065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