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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明军与李法超、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军,李法超,邹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军。被执行人李法超。被执行人邹红梅。申请执行人李明军与被执行人李法超、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法超、邹红梅分期分批还清全部借款20122元(其中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273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99元)扣除执行费199元后,申请执行人李明军直接收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其余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