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8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秦秀英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英,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914号原告秦秀英,女,1954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德忠,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照,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五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杰,主任。委托代理朱晓燕,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英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秦秀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贞翠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孙瑞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