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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调确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金兰与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金兰,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调确字第51号申请人:梁金兰,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巨昌。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兆汉。申请人梁金兰与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彩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新安经联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一、申请人华诚彩印定于2015年1月7日前支付梁金兰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份工资共4478.65元。梁金兰承诺收款后立即离开华诚彩印,并自愿与华诚彩印解除劳动关系。二、如华诚彩印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则由新安经联社代为先行垫付。新安经联社垫付上述第一项的工资后,梁金兰自愿将该笔债权及其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新安经联社,新安经联社享有追偿该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权利。有关执行款项,梁金兰同意直接由新安经联社收取,并直接划入新安经联社提供的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上述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梁金兰与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的上述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全部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免收诉讼费用。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