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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世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世军,李秋峰,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汉文,许仁飞,周教明,南宁市奥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终字第3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巧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世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海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秋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汉文,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仁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教明,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奥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灿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理由,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33元,减半收取456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文标审判员  梁 飞审判员  梁丹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梦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