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刑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天堂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天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刑终字第00470号原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天堂,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专文化,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任界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任界首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力行街18号14户,现住界首市顺河小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1日被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天堂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天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胡天堂分别担任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界首市计生委)主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该期间,受贿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王XX提拔为计生委党组成员、恢复流动人口办公室全额财政拨款,在其办公室收受王XX现金12次,共计24000元。2、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在恢复财政拨款、职务晋升方面为界首市计生委行政执法大队原队长张XX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张XX9次现金,共计20000元。3、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计生委副主任科员李X解决副科级职务、帮助其亲戚解决修路工程款问题,在家中收受李X4次现金,共计8000元。4、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XX提升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分别收受杨XX3次现金,共计60000元。2013年,杨XX被免职后,被告人胡天堂将60000元退给杨XX。5、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田刚开办的安徽XX装饰有限公司承揽界首市部分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和界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装修工程,并催促有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在其家中收受田X银行卡一张,金额100000元。6、2013年7、8月份,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对界首市XXXX工程质量监管、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竣工质量验收和后期的配套工程方面予以照顾,在其家中收受界首市XXXX开发商李XX2次现金,共计30000元。7、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闫XX在市政维修工程款拨付、转正为工程管理处主任、减免其前妻建设幼儿园教学楼规划许可等相关费用予以照顾,在家中收受闫XX3次现金,共计45000元。8、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给界首市自来水公司网管改造资金的签批及工程建设予以照顾,在其家中收受界首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段XX20000元现金和价值5000元的界首市华联购物卡。9、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公园大地小区承建商周XX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关照公园大地小区工程,在界首市常委会议室外通过界首市人大主任范兴席收受周XX价值10000元的阜阳商厦购物卡。10、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建筑设计院增加办公经费审批、晋升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吴X为院长,在其家中收受吴X6000元现金。11、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路灯管理所所长张XX调到界首市建筑设计院担任副院长,在其家中收受张XX6000元现金。12、2008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对界首市XX建筑公司老板尹XX承建计生委服务站大楼以及工程质量监管、工程款拨付及对界首市XX建筑公司予以关照,在其家中收受尹XX12次现金,共计80000元。2006年初,尹XX以界首市XX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发位于界首市西城解放二大街东侧的房产,被告人胡天堂为其弟胡XX从尹XX处购买了一套价值120000元的商品房。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胡天堂交给尹XX20000元定金。2008年初,胡XX的儿子入住该房。2010年前,胡XX已把120000元购房款交给了被告人胡天堂。在被告人胡天堂的安排下,尹XX于2010年3月12日办理了房地产权利人为张XX、胡XX的房地产权证。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胡天堂的妻子田XX将100000元购房款交给尹XX。13、2014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界洪河景观工程开发商王XX尽快验收界洪河景观工程以拿到剩余的工程款,通过姜X收受王XX2次现金,共计35000元。14、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股股长段XX解决副科级待遇问题,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段XX5次现金,共计15000元。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天堂退给段XX9000元。15、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天堂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郭X担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兼任政策法规股股长,在其住院期间或家中收受郭X2次现金,共计1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天堂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受贿事实,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胡天堂退出100000元赃款。原判依据被告人胡天堂供述、证人王XX、张XX、李X等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户籍信息、施工合同、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天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57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天堂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立功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胡天堂可减轻处罚。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胡天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576000元予以没收。上诉人胡天堂上诉提出:其收受尹XX80000元现金属双方礼尚往来行为,不属于受贿;其不支付剩余的10000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错误;其检举、揭发他人受贿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原判仅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错误;原判量刑明显过重,请求本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其辩护人亦提出上述同样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胡天堂受贿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胡天堂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1、关于胡天堂收受尹XX80000元现金的行为是否属于双方礼尚往来的问题。经查,判断该类行为是属于礼尚往来还是属于受贿,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以及收受钱财的数额是否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礼尚往来范畴。本案中,胡天堂收受尹XX现金12次计80000元,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且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尹XX在承建工程、工程质量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胡天堂辩解称其已回赠尹XX礼金60000多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因此,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胡天堂未支付尹XX剩余购房款1000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经查,该房系胡天堂为其弟胡XX从尹XX处购买,价值120000元,2006年9月25日胡天堂交给尹XX20000元定金,2010年前胡XX将购房款全部交给胡天堂,后在胡天堂的安排下尹XX于2010年3月12日为该房办理了房产证,案发后,其妻子将剩余钱款100000元交给尹XX。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胡天堂在收到其弟交给其的购房款后,本应及时交付给尹XX,但其一直占有直至案发,而尹XX为了得到其职务上的关照也未有索要该款的意思表示,胡天堂占有该款的主观故意明显,该款应计入其受贿数额。因此,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胡天堂检举他人受贿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问题。经查,起诉指控被检举人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600000元,对被检举人的量刑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原判认定胡天堂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胡天堂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胡天堂受贿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而胡天堂到案后在此范围之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在本院审理期间,胡天堂积极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92967元,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因此,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天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57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考虑到胡天堂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对其从轻处罚。胡天堂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胡天堂具有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原判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原判对胡天堂被羁押前指定监所居住期间没有进行刑期折抵,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胡天堂违法所得人民币576000元予以没收;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胡天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三、上诉人胡天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智代理 审 判员 李志军代理 审 判员 袁理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郭连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