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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9号博科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星来。委托代理人何炯。被告苏州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许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524元,公告费305.30元,合计诉讼费33829.30元,由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