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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彩娣、康少娥等与徐武荣、徐仕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彩娣,康少娥,康伟良,康智贤,康智洪,徐武荣,徐仕生,惠东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城,江桂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彩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少娥,女,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伟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智贤,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智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春,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柳清,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仕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审第三人:惠东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原审第三人:郑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审第三人:江桂根,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再审申请人陈彩娣、康少娥、康伟良、康智贤、康智洪因与被申请人徐武荣、徐仕生、原审第三人惠东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城、江桂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彩娣、康少娥、康伟良、康智贤、康智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