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葛鹏、李媛媛诉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朋,李媛媛,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葛朋,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辽河油田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李媛媛,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辽河油田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张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朋、李媛媛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朋、李媛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