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张启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保字第10号原告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法定代表人梁小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洲,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雅居巷10号附14号。被告张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张启华所有的摩托车经销店内价值40960元的摩托车采取财产保全。原告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徐会(梁小荣之妻)位于米易县河西新区C-2-6��块河润华庭3幢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及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对张启华所有的摩托车经销店内价值40960元的摩托车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启华所有的摩托车经销店内价值40960元的摩托车予以扣押。二、对徐会位于米易县河西新区C-2-6地块河润华庭3幢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予以扣押。三、对米易县永恒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交纳的现金1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