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园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济南兰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马永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马永群,济南兰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634号原告王秀珍,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永群,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兰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诉被告济南兰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马永群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