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黄文胜、黄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黄文胜,黄先明,方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县农行),住所:景德镇市浮梁县城,组织机构代码:15898892-8。负责人:吴金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发,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施伟才,该行洪源分理处主任。被告:黄文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黄先明,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方江明,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农行诉被告黄文胜、黄先明、方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配合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农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县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为319.5元,由原告县农行负担。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