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徐某、边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徐某、边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边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4)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新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11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卓展购物中心三楼,被告人徐某、边某将伪造的沈阳大学毕业证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266号3-4-2号徐某的住处扣押沈阳市第三十五中学印章、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经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文检鉴定:沈阳市第三十五中学印章、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沈阳大学印章、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专用章均系伪造。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住处当场查获了扫描仪、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及被告人伪造的毕业证及房产证等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沈阳大学教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边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边某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依法予以罚没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焦玉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新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